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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 2016/9/14 13:38:46   点击量: 719

各有关企业:

 

    2016年国家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正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6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并上报电子版数据。同时,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二)《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1-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C65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注:(1) 企业申报时,请带上所有材料的原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每份材料严格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宁海县商务局。

       

    (2)如果企业申报项目涉及多个目录,如既有产品又有技术,请根据表格内容按顺序填写在同一张申请表上,不用分表格申报,书面材料也请根据顺序做成一本。

 

    四、申报时间:2016年9月13日-9月26日

 

    请各企业务必于2016年9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我局,逾期未报作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 戴狄狄

 

    联系方式:65578706

 

    传真:83523052

 

    地址:宁海县商务局(宁海县桃源南路47号404室)

 



信息来源:宁海县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