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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关于开展第120届广交会自购展位补助及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 2016/9/23 9:44:35   点击量: 632

各镇(乡)、街道及各相关企业:

 

    第120届广交会开幕在即,2016年度我县继续实施对自购广交会展位的补助措施,同时即日起开展第120届广交会自购展位备案登记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1、在宁海县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拥有进出口经营权;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2、自购展位是指除广交会宁波交易团分配性展位除外向大市范围外购买广交会展馆主馆内的展位。

 

    3、经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参展申请,并获得宁波交易团分配展位后而自动放弃展位的企业不再享受本项补助。

 

    二、申报程序

 

    广交会自购展位补助申报按展位登记→资料审核→现场核实→资金申报的程序进行操作。

 

    1、展位登记。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县商务局外贸科提交《广交会联营企业展位备案登记表》(附件)。广交会联营展位登记期限为2016年9月22日起至10月10日截止,逾期不予申报。

 

    2、现场核实。根据企业的联营展位信息登记情况,县商务局外贸科工作人员将在广交会展期期间进行现场核实,并请企业自行拍好展位照片。经核实联营情况属实的由工作人员当场在《广交会自购企业展位核实确认书》上签字生效。

 

    3、申报材料。经现场核实确认的拟定于2017年初进行资金申报,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1)《广交会自购企业展位核实确认书》(附件1);

 

    2)自购展位合作协议、付费收据凭证、发票和照片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3)展期内的含楣板的展位照片及参展证明照片(请企业参展时及时拍下,打印保存好以做申报材料)。

 

    注:企业提供资料必须准确无误,如有不符,企业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补助金额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每个展位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对交易团已分配展位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支持),此奖励每家企业全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联 系 人:戴狄狄    联系电话:65578706

 

    传   真:83523052

 

    第120届广交会联营企业展位备案登记表.doc

 

 

 



信息来源:宁海县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