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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实行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公告
发表于 2016/11/11 9:29:41   点击量: 653

各参保企业:

    

    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98号)文件精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已于2016年8月对部分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实行了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做到公开公正,避免应减未减,现将有关减免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浮对象

    

    依法参加我县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并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其中上述企业中烟草加工、电力生产和供应、石油化工等3个行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采矿、水泥、造纸等3个行业的企业及淘汰类企业,不列入本次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政策实施范围。

    享受政策企业的行业分类,按照参保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确定。

    

    二、下浮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属月份为2016年8月1个月额度的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参保职工个人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企业申报办法

    

    符合政策条件但在2016年8月未被减免的企业,可在2016年11月30日前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报告(报告需经所属乡镇(街道)提供证明并盖章),由经信局初审,并经县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复核确认后,在12月予以减征。(县经信局联系电话:65268033)



信息来源:宁海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