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和《宁海县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精神和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决定开展2016年度宁海县科技创新券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请创新卷对象条件
入驻县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经宁波市科技局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以及设立县级以上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企业。
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的科技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
2、创新卷申请服务范围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检索查新等科技服务,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3、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应符合宁海县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且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登记。
4、截至2016年11月30日的服务项目。
5、其他符合宁海县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
二、申请流程
1、科技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 申领→发放→预约服务→生成协议→申请使用→审核→填写记录→服务评价, 需全程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具体详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www.zjsti.gov.cn/)的 “创新券服务系统” 操作说明。
2、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创新载体支付科技创新券抵用服务费用时,应与自付款配套使用;其中企业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30%,创客(或创客团队)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
三、所需提供的材料
1、科技创新券兑现方式分为载体兑现和企业兑现两种:对于创新载体属于我县范围的,原则上要求由载体申请兑现;对于创新载体不属于我县范围的,可以采用企业兑现方式。
2、兑现时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创新券企业兑现申请表》(见附件1、2);
(2)科技创新卷兑换单位证明资料;
(3)签订服务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4)企业付款银行转帐凭证、发票复印件,创新卷电子版打印件;
(5)服务记录和证明资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检索查新报告等)。
3、以上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附件材料要提供目录,注明页码。
四、其他事项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要求,抓紧做好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申报工作。本次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2016年12月16日。
申报资料受理地址:科创中心1001办公室
科技局联系人:储善苗 联系电话:83522703
附件一:宁海县科技创新券兑换材料及申请表样本(企业兑换申请资料).doc
附件二:宁海县科技创新券兑换材料及申请表样本(载体兑换申请资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