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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 2017/12/5 10:27:01   点击量: 1208

各乡镇街道,有关进出口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要求以及《宁波市商务委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商务财〔2017〕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现将2017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中小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2016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小于6500万美元;

(三)按照办法规定支持范围,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报项目:2017年度实施完成且符合《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境外展览会参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项目。(出口产品认证项目不予补助)

(一)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其中对企业参加的新兴市场展览会予以优先支持;

(二)支持外贸中小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不包括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的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

三、申报时间:2017年12月4日—2018年1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请补助的单个项目实际支出金额应大于1万元。单个项目是指企业参加的单个境外展览会、投保的全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五、中小资金采取按项目实际投入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方式,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度累计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投入所属期限在申报通知中另行明确。已享受过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下表:

编号

支持项目

最高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人民币万元)

政策内容

境外展览会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50

1

1.境外展览会项目仅支持展位费,其他费用不予支持。

2.单个展览会支持不超过4个标准(9㎡)展位,非标准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                          

3.传统市场最高支持比例50%,且每个展位最高限额1万元;新兴市场最高支持比例70%,且每个展位最高限额1.5万元。                

70

1.5

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

20

200

1.企业年度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最高支持比例20%,且单个企业最高限额200万元。

2.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备注: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传统市场是指:美国、英国、日本、部分欧盟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以及香港地区;新兴市场是指除传统市场以外的国家及地区。

六、申报注意事项

(一)资质审核(在线注册)。企业首次申报的,登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点击“在线注册”,按提示逐项填写,完成后生成打印《企业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连同境外展会补助资料一同交宁海县商务局。

(二)网络和纸质申报。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点击“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申请”填写拨付申请表。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的,请选择“信用风险全流程管理服务”一栏进入,项目名称统一填写“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保险公司)”。申报完成后,打印《资金拨付申请表》(出口信用保险项目无需打印)并签署单位负责人意见、盖印公章后,会同项目相关资料(一式两份)递交到宁海县商务局。

七、申报所需材料

(一)境外参展项目

1.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包括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采用电子签证等方式出入境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2.行程证明材料(包括机票、车票等复印件);

3.组展单位提供的参展价格清单(收费通知单)或组展单位提供的展位确认书(上面须注明展位数量、面积、展位费金额(仅填写参展费金额无效));

4.发票和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

5.展会期间全角度摊位照片。

(二)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出口信用保险保项目申报资料由各保险公司统一提供,企业不必申报书面资料。

八、注意事项

1.所有申报资料均一式两份递交到宁海县商务局对外经济贸易科,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项目只需网上申报(保费金额不清,可联系合作的保险公司),无需提交任何纸质资料。

2.除展会照片外,其他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通过拍照打印等方式提供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3.企业提供的发票和银行付汇凭证抬头均需与申报单位一致,对现金支付的票据不予受理。

4.申报材料应按序装订,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戴狄狄 项莉莉

联系电话:65578706 65578705

传真:83523052

外贸工作QQ群:10335436(申请加入的时候,请备注公司名称和联系人姓名)




信息来源:宁海县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