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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局关于转发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补助的通知》
发表于 2017/12/27 11:29:18   点击量: 238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精神,建设高水平制造业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相关实施细则,现就2018年度申报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1、2018年度(2016年10月31日-2017年10月31日)由市各级政府、高校和骨干企业牵头合作共建,符合资助条件的产业技术研究院;


    2、2016年10月31日前引进共建、按照规定尚未补助完毕的引进共建研究院所。


    二、申报条件


    1、合作的大院名校等研发机构原则上以国内外名校院所、央企以及世界500强企业为主。合作共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应符合市“3511”产业体系,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技术服务等活动。


    2、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须在宁波市内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建设方向原则上符合八大行业细分领域,有明确的发展规划、阶段性的建设目标与进度安排以及详细的经费预算,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运营模式。


    3、合作共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投资规模应在5000万元(含,不含土地购置费用)以上,其中科研设备投入占60%(含)以上,且区县(市)政府已按计划投入经费支持。被引进方原则上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含设备、知识产权等)。


    4、2016年10月31日前引进共建、按照规定尚未补助完毕的引进共建研究院所仍按照甬科合[2014]47号执行。


    5、被引进方要有一定比例的研发人员及创新团队且必须按计划到位,派驻的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研究院所总人数的1/4,且8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


    三、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根据要求,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网上申报系统预审通过后在线生成打印的《宁波市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申报表》或《宁波市引进共建研究院所专项资金申报表》;


    2、合作共建协议(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引进技术、人员、团队、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5、科研基建建设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设费用和科研设备购置费用清单、凭据(复印件)及预算;


    6、资金来源构成;


    7、预期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


    8、区县(市)政府按计划投入经费凭据(复印件)。


    四、申报方式


    1、专项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通过市科技项目网上申报系统完成网上预申报、在线生成打印申报表,并经所在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一式一份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分中心受理;


    2、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论证。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受理截止时间:2018年1月19日。


    2、科研基建和科研设备费用发生时间应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内,凭据复印件要求清晰可辨。


    宁海县科技局联系人:储善苗 电话:83522703


    受理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桃源北路2号科创中心10楼


    附件:宁波市引进共建研究院所专项资金申报书[2].docx

    宁波市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申报书[1].docx





信息来源:宁海县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