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类
全氟辛酸正式加入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
发布时间:2017-06-20 

   

    2017年6月14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法规 (EU) 2017/1000,正式将全氟辛酸(PFOA)新增为第68项REACH法规限制物质,并且明确了该物质的限制内容。法规 (EU)2017/1000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开始生效。

    2020年7月4日之后,除豁免情况以外,当PFOA及其盐类含量≥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1000ppb时,则不得生产或投放市场。

    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件XVII新增以下条款:

物质名称

限制要求

  68. 全氟辛酸(PFOA)

  CAS号:335-67-1

  EC号:206-397-9及其盐类。

  包含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庚基基团,化学式为C7F15-,直接连接在另一个碳原子上,作为一个结构要素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包含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辛基基团,化学式为C8F17-,作为一个结构要素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以下物质不包含在内:

  —C8F17-X,X=F,Cl,Br;

  —C8F17-C(=O)OH,C8F17-C(=O)O-X’或者C8F17-CF2-X’(X’=任意基团,包括盐类)

  1. 2020年7月4日起,该物质本身不得生产或投放市场。

  2. 2020年7月4日起,当PFOA及其盐类含量等于或超过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等于或超过1000ppb时,则不得生产或投放市场:

  (a) 作为另一种的组分;

  (b) 混合物;

  (c ) 物品。

  3. 针对以下产品,第1段和第2段的实施时间规定如下:

  (a) 2022年7月4日,针对:

  (i) 用于生产半导体的设备;

  (ii) 乳胶印刷油墨。

  (b) 2023年7月4日,针对:

  (i) 用户保护工人健康和安全的纺织品;

  (ii) 用于医用纺织品、水处理过滤、生产过程和污水处理的膜;

  (iii) 血浆纳米涂料。

  (c) 2032年7月4日,针对93/42/EEC指令范围内除植入性医疗装置以外的医疗器械。

  4. 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EC) No 850/2004法规附件I 中的A部分所列出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

  (b) 在生产碳链长度等于或短于6的氟化物时,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该类副产品;

  (c) 满足根据上述法规Article18(4)中(a)到(f)的条件,被用作运送独立的中间体;

  (d) 作为另一个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被用作:

  (i) 生产93/42/EEC指令范围内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ii) 用于胶片、纸张或印刷板的摄影涂料;

  (iii) 半导体光刻过程或化合物半导体蚀刻过程;

  (e) 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压缩灭火泡沫混合物,或被用于生产其他灭火泡沫混合物。

  5. 2(b) 段不适用于以下灭火泡沫混合物:

  (a) 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

  (b) 根据4(e)生产的,当用于培训用途,对环境的排放量可最小化,且收集的污水可安全处置。

  6. 2(c) 段不适用于:

  (a) 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b) 根据4(d)(i) 生产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c) 涂有4(d)(ii) 所述的涂有摄影涂料的物品;

  (d) 4(d)(iii) 所述半导体或化合物半导体。

    PFOA类物质具有优良的高表面活性、疏水和疏油等性能,可作为防水防油剂、表面活性剂以及分散湿润剂,广泛用于用于纺织服装、表面活性剂、化妆品、含氟聚合物、表面涂料乃至灭火泡沫等领域。但是,PFOA类物质不易降解,在生物体内具有较强的蓄积性,对神经、免疫和生殖系统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害,是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物。

  此次限制要求是由德国在2014年10月17日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提出。早在2013年6月,欧盟就将PFOA确认为持久性生物积累和毒性物质,并将其纳入REACH法规的候选清单(SVHC)。在2016年10月,加拿大《禁止特定有害物质法规》也将PFOA列为管控物质,要求禁止生产、使用、销售、供应和进口含有PFOA的产品。

  此次PFOA限制要求将对包括氟橡胶、灭火泡沫和纺织品、污水处理膜在内的产品输欧贸易造成影响。鉴于目前距离实施时间仍有一定的缓冲期,建议相关企业留意法规实施节点,及时做好合规应对工作。同时注意PFOA作为SVHC需要履行的一系列责任义务。

 

信息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